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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标准的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

  行业标准的摩托车喇叭声级测量方法

  1 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
  本标准规定了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喇叭声级的测量条件和测量方法。

  本标准适用于装在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(以下简称摩托车)上的电喇叭声级测量。

  2  引用标准

  GB/T 5378 摩托车道路试验总则

  3  测量条件

  3.1 一般测量条件应符合GB/T 5378中第2章的有关规定。

  3.2 测量场地应平坦、空旷,在测试中心以50m为半径的范围内,不应有高大建筑物、围墙、岩石、桥梁等大的反射物。

  3.3 测量场地的背景噪声级(采用交流电喇叭时,应包括摩托车的噪声)与合成声级的差应尽量大于10dB(A),并保证测量时不被偶然外界声音所干扰。

  3.4 为避免风噪声的干扰,可采用防风罩,但应避免防风罩对声级计灵敏度的影响。

  3.5 声级计附近除测量者外,不应有其他人员,如不可缺少时应在测量者背后。

  3.6 测量直流电喇叭时发动机不起动,蓄电池按规定充足电;测量交流电喇叭时,发动机置空档,在发动机最高档位相当于车速为30km/h时的转速下进行声级测量。

  4  测量方法

  4.1 声级计用三脚架固定,且平行于地面,传声器中心离地面的距离为1.2m。

  4.2 声级计置于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内,传声器端头在距车辆最前端(包括附加钢性零件)2±0.01m处。

  4.3 声级计用“A”计权网络,“快”档进行测量。

  4.4 测量进行三次,每次鸣音2s,读取声级计最大指示值,以三次测量的最大值作为本次测量值。

  4.5 将摩托车调头,在反方向按4.1至4.4的方法再进行一次测量,取两次测量值的算术平均值为被测喇叭的声级值。

  4.6 将测量数据和结果记入附录A(补充件)中。

  5  测量数值的修正

  5.1 合成声级与背景噪声级的差大于10dB(A)时,则所测合成声级视为被测喇叭声级。

  5.2 合成声级与背景噪声级的差小于3dB(A)时,应在测量条件改善后重新测量。

  5.3 合成声级与背景噪声级的差在3~10dB(A)时,按下图对所测数值进行修正,修正后的数值视为被测喇叭声级。